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

作者:鲁篱发布日期:2013-12-19

「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正文

 

【摘要】中国经济法三十多年的发展成就卓著,主要成功经验是:以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作为推动经济法发展的根本动力;以国际化作为优化经济法制度设计的重要立足点;以开放性作为保持经济法有效性和生命力的基本精神。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发展中的法律主体性缺位、经济法权利体系疏于构建、经济法实施机制创新不足。展望经济法的发展前景,一是要以经济民主理念推动经济立法和执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二是以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的有效融合对接作为实现经济法有效性的基本要素,三是加强对经济法的体系整合和规则重构,提升经济法规范性水平和实施绩效。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民主;规范化


 

一、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以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作为推动经济法发展的根本动力

中国经济法与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联、如影随形。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成了推动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反过来,中国经济法又一直是以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和破解作为促进经济法制度构建和发展的逻辑起点和根本依据。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经济法与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有效互动关系成了完美诠释法律与真实世界逻辑关系的现实证成。

首先,改革开放的中国实践催生了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的产生肇始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启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开启了注定将名动史册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国经济体制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艰难的转型。与此相配合,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改革开放的经济法律法规,如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1981年7月,国务院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并入国务院法制局),主持中国经济法的立法进程。由此,中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得到全面展开和推进,中国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发展态势已显雏形。

其次,市场经济的确立为中国经济法的准确定位廓清了发展的道路目标。由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导向存在理论和实践的争议,特别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学者们争论不休、莫衷一是,而政府的经济决策也未能对此给予明确和坚定的回答,因此,中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和运行机制都曾出现过一些偏差和错位。但是,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以及随后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新一轮的改革确定了方向,同时也为我国经济法的准确定位和发展给予了强有力的导引,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迎来了第二次春天。此后的中国经济法更加科学地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重强调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重视政府在确立市场秩序规则和宏观调控方面的功效,强化对政府不当干预市场权力的约束,中国经济法得以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行;经济法的立法呈现体系化和科学化的发展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开始良性化。

再次,科学发展观为中国经济法的深化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为加快发展、跨越发展,中国经济发展具有浓厚的粗放式经营的特点,在经济发展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浪费、贫富悬殊等逐渐成为社会经济新的问题和焦点。为此,国家在2003年后确立了科学发展的战略决策,这也为近十年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追求。在此期间,经济法更加强调在其立法和运行过程中的人本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人与自然的和谐观念等,中国经济法在经济发展理念的转换和现实的推进下逐渐成熟和自信。

中国经济法以中国问题作为推进其发展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动力,中国经济法在三十多年的发展中一直贯穿着中国意识,以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作为制度构造的逻辑起点和发展理据。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中国实践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另一方面,彰显中国意识的中国经济法又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积极进取提供了厚重的制度保障和支撑。譬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颁行和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就为我国破除地方封锁、行政割据等行政垄断行为以及建立统一大市场的经济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法律导航和保障功效。

(二)以国际化作为优化经济法制度设计的重要立足点

中国经济法立基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但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从总的方面来看是个舶来品,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其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大体相似或类似。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和地区,许多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因此,在如何处理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他们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有更多的教训可资汲取。由此,在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对他国和地区有益的经济法制度的移植和借鉴不可避免。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国际化的立法取向成为我国经济法得以快速科学发展的重要致因。譬如,在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就大量汲取了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标准《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精神和内在规定,《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也是在对西方国家反垄断基本制度设计和判例规定加以总结和概括的基础上得以构建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构建与理论界对他国相关制度的引介是大有关联的。

值得指出的是,经济法的国际化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对国外制度的全面移植和照搬,其准确的蕴意是在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约束条件充分考量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与经验,在本质上与笔者在前文所强调的经济法关注中国问题和具有中国意识并不矛盾。中国问题是经济法制度启动的逻辑起点,中国意识是制度选择和定位的根本追求和终极依归,而制度的选择和具体设计却要求考察国外先进制度和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语境从而构建富有中国特色但又具备国际视野和科学性的制度。

(三)以开放性作为保持经济法有效性和生命力的基本精神

中国经济法由于起步比较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末期,所以能够从历史中传承的制度并不多见,但因此具有后发性优势,容易学习和借鉴外来的先进经验,不容易固步自封。笔者以为,开放性是引领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基本精神。从三十多年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历程来看,经济法的开放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国际化的积极追求和进取,这在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赘。二是对其他部门法的开放。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中,就体现了对其他部门法规范相关制度开放性的吸纳。在经济法的大量规范体系中,我们就可以不时地检视到其他部门法的制度安排,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也在经济法的部门法中得到了综合的运用。譬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对行政程序的规定,《反垄断法》中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等。这种对其他部门法规则和制度的开放性吸纳提升了经济法制度的适用性,同时也强化了经济法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优化了经济法制度的运行效果。其三,经济法的开放性是指经济法注重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互动。传统的法律部门为了适应法律自治的要求,比较强调和注重法律共同体的封闭化运行,然而,作为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1],非常注重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的开放性,将经济法定位为回应型法[2],强调经济法对现实问题的主动关注和积极回应,注重经济法对社会变迁和经济转型的对接和协调。在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许多法律都体现了经济法与社会和经济的强力互动和高度融合。譬如,1993年我国确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短短几年期间,我国相继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等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鲜明地表征着中国经济法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历程的互动和融合,而这也反过来使经济法能积极地把握经济发展的脉搏,进而提升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中的话语权。

 

二、中国经济法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经济法的成就为世人所瞩目,但无需讳言,中国经济法在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对其予以揭示和阐释,对我国经济法的未来走向将颇有助益。

(一)经济法发展中的法律主体性缺位

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的规范构成和实践运行中,法律并不担负着主要的功能,更多地是被经济政策所取代。虽然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经济法一个明显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就是其政策性,这一方面强调政策在经济法律的规范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的地位,许多经济政策实质上就担负着治理社会秩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之职。譬如,在我国近十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中,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十条”、“国五条”等政策,而经济法律的身影难觅其踪;另一方面,经济政策往往又是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之源、立法之据,经济政策成为指导经济法发展的主要推手。在我国三十多年的经济法发展历程中,经济立法的基本路径是先出台相关经济政策,经过一段时间试行后,再通过立法程序颁行相应的经济法律。譬如,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5年国家就颁行了《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1994年前后国家出台转换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政策以后,相继颁行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200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等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从上述例证中不难看出,我国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具有重要的立法导向和牵引功能。

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中所遇到的很多问题前所未有,所以国家通过经济政策的先行为法律的成熟和完备进行立法试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并将伴随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而继续存在。但是,如果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和实施完全依赖于经济政策的导向和牵引,致使法律的主体性地位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中缺失,这样一种立法运行模式就会给经济法带来诸多的弊害:首先,不利于树立经济法律的权威性。经济政策是国家干预权力运行的表象和结果,经济政策背后是国家权力的权威,对经济政策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主体性地位的过分推崇,必然导致国家权力权威的过度彰显和不适当扩张,同时也将引发人们对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的质疑。其次,不利于保持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经济政策由于其启动和实施不像法律那样需要严格和充分的立法程序,致使经济政策容易制定,对现实的反应速度更快,但另一方面,其也因此容易朝令夕改,给市场主体所带来的预期性和确定性不强,将导致市场主体对经济走向产生误判。譬如,在我国近十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中,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通知》(18号文)明确将房地产作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时隔不到两年,2005年就颁布了“老国八条”,开始了新一轮以控制房价为目的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基于扩大投资、增加内需的考虑,政府2008年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松绑二套房贷,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报复性上涨;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09年又出台“国四条”,进入到新一轮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有关房地产市场的经济政策反反复复,最终导致民众对其效力的质疑。第三,有可能消解经济政策的效力。由于经济政策更多着眼于对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对经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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