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栋:罗马人的税赋――从起源到戴克里先登基

作者:徐国栋发布日期:2014-01-08

「徐国栋:罗马人的税赋――从起源到戴克里先登基」正文

 

【摘要】本文力图开拓罗马公法之一的罗马税法新领域,分析了罗马人承受的公共负担的类型,他们承担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罗马法中国税和地税的划分,得出罗马人的税负不重的结论。进而探讨罗马国库收入的税外来源,最后质疑了罗马人“螺丝钉论”。

【关键词】公役;直接税;间接税;战争税;进出口税

 

罗马税法是罗马公法的重要部分,在我国,罗马公法长期以来被误认为不存在或无价值,以致无人研究,其中的税法当然更无人问津了。在国外,荷兰学者Pieter Burman(1713-1778)在18世纪就贡献了《罗马人的税负》(vectigalia populi romani,1734)的专著,但对罗马税法的精致研究主要属于19世纪末的法国学者,他们贡献了如下专著:R.Cagnt :《罗马人的进出口税》(Le Portorium chez lesRomain, Paris, 1880) ;M. Vigie:《1/20的解放税与1/20的遗产税》(Vicesima libertatis, Vicesima Heredi-tatis, Paris,1881) ;M. R. Cagnt :《野蛮人入侵前的罗马人的间接税之历史研究》(Etude Historique sur lesImpots Indicrets chez les Romain Jusqu’aux Invasiondes Barbares, Paris ,1882) ; M. Vigie :《罗马帝国的关税》(Des Douanes dans L’Empire Romain, Paris,1884) ; Fabien Thibault :《晚期罗马帝国的直接税》(Les Impots Directs sous Le Bas-Empire Romain,Paris, 1900)。这些著作对罗马税法做了最深入的开拓,至今是不可绕过的经典。德国学者对罗马税法的研究也有专著性的贡献,Fritz Leo的《罗马-拜占庭税法中的平民人头税与人口人头税》》(DieCapitatio and die Capitatio Humana im ro-mich-byz-antischen Steuerrecht, Berlin, 1900),填补了法文专著注重财产税,忽略人头税的不足。1900年似乎是个关口,过了此年,在拉丁文字世界似乎就未出现过罗马税法的专著了,连20世纪以来在罗马法研究上独占鳌头的意大利人在这方面也无所作为。近年来只诞生过葡萄牙文的一个小作品―JorgeLuis Tonetto的《罗马税法》{1}。造成的后果是:一些研究财政史的西方著作对税法历史的追溯以法国革命后为起点,对与税法史牵连的海关史的研究著作也是如此,完全忽略了更早存在的罗马税法以及相应的海关制度与现代的相应制度的关联,这无疑是基于无知对宝贵的理论资源的牺牲。事实上,罗马的税法制度与现代的相应制度有沿袭关系,研究前者对于更好地理解后者不无裨益。而且,税是打开政治之门的钥匙,因为搞政治离不开钱,要钱就要征税,研究罗马税法,对于理解罗马不同时期的宪法制度具有捷径的意义。为此,本文以上列西文著作为先导,尝试对罗马税法做一研究,以开拓罗马税法研究新领域。本文研究的对象从起源到戴克里先登基,这个期间的罗马税法以币值稳定为基础,它渐进发展,没有突变,基于其同质性可以作为一个研究对象。戴克里先登基后,罗马税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币值稳定的条件不复存在。在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下,他不得不采用实物税,根据轭地制征税{2}115。这种以实物税为基础的税法与以前以货币税为基础的税法的异质性使它适合于作为另外研究的对象。

 

一、按今人的观念罗马人没有税

按罗马人的后代现代意大利人的观念,税是一种金钱给付,它是国家所为的对财富的强制提取,它是纳税人承担的单方义务{3}。这一定义告诉我们,第一,税以铸币出现为基础,无铸币则无税,所谓的实物税不是税;第二,税以国家的产生为基础。按恩格斯的说法,税的征收出于维持国家机器的目的{4};第三,税是强制性的征收,不以征税人与纳税人关系的相互性为基础。按这3个前提衡量,早期罗马有无税收都成问题。

首先,公元前753年罗穆鲁斯建立罗马后长期无铸币,因为在地中海世界,最早铸币的民族开始铸币的时间(公元前6世纪或公元前7世纪)晚于罗马建城的时间{5},直到塞尔维尤斯・图留斯(Ser-vius Tullius,公元前579年-公元前535年在位)为王的时期,罗马才有铸币,首先铸在铜块上的是羊的图案{6}。这一说明把罗马的货币史一网收尽:最初的货币可能是牲畜,然后是金属块,最后是铸币,它是把牲畜币与金属块币结合起来的产物,前者作为图案,后者作为基质。至此可以说,讨论图留斯之后的罗马税收比较安全。即使这样,也发生过反复,戴克里先皇帝(Gaius Aurelius Valerius Diocletia-nus,245-312)时期征收过实物税{7},显然,持金钱给付说的意大利人要否认这是税。

其次,按一种通行的国家理论,作为主权拥有者的国家只是16世纪的产物,这样的国家是“一种抽象的实体,它被组织为一个超主体,凌驾于并区别于其构成分子{8}”,此前的所谓国家不过是人民或共同体而已{9}。两者有何区别?简单讲,按前者,国家包罗人民,所以国家可以对其人民实行一定的强力统治,由此打造了本文开头援引的强制性的税的概念。按后者,人民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主体,所以,征税是主权者的自我征收,必须采取交换的方式。由于现代赋税理论以现代的国家理论为基础,讨论16世纪以后的欧洲税收比较安全,而这个时候,无论是西罗马帝国还是东罗马帝国,都已灭亡了。

最后,与“其次”相联系,罗马的税并非纳税人的单方义务,而是建立在纳税人与共同体有来有往(do ut des)的前提上,国家要求市民付税,理由是为市民提供了服务{10}2。例如,为战争而课税,战争的结果是保护了市民的生命和财产。所以,即使罗马统治者为紧急需要(例如战费)向人民征税,这相当于借款,有能力的话都会还{11}。有意思的是,罗马也有国债{12}36,它与这种要还的税的界限是模糊的。

由上可见,如果我们完全按现代人的观念去观察罗马的税收,会得出否定的结论。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研究罗马人的税要牢记,它是一种类似于现代人的税又不与之完全同一的东西。

 

二、Vectigal、Tributum、Munus

只要有国家就有公共开支,就必须向成员征收一定的财产维持此等开支,否则会陷入崩溃。这一说明也适用于罗马,在那里,有3项收人支持了公共财政,它们是Vectigal、 Tributum和Munus,容分述之。

Vectigal一词来源于动词“运输”( Vehere ),指所有种类的公共岁入,包括公地、牧场、树林、盐田、湖泊、河流的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和定期给付,以及各种税收,包括关税。用金钱还是实物支付,在所不问{13}759。不过,Vectigal一词的“运输”词根揭示了早期的Vectigal是实物形式的,承担这种负担的人有义务把被征纳的客体运到征收者处来{14}12。上述“公地、牧场、树林、盐田、湖泊、河流”在罗马法中为公共财产(Res publica),它们由监察官出租给竞标成功者使用,承租人要偿付租金,它们构成罗马的公共收入的重要来源。有时候,罗马国家并不通过租赁的途径从公共财产获利,例如,对公共水道就是通过授予私人引水权获得使用费的。通常由监察官收取此费,他不在时由营造官收取{15}。当然,财务官在元老院的指导下,也对公共财产进行管理{10}1。最后,垄断也是罗马共同体收入的来源{16}237。在高卢战争期间,恺撒就曾把高卢的通商垄断权卖给意大利半岛的罗马商人{17},收入当然用来解决军需。

Tributum,这个词最早指战时对非战士市民征收的实物税,所以不少历史著作干脆把它称为战争税,但该词后来演变为指称税的一般术语{13}745。该词来源于“部落”(Tribus)。我们知道,部落是远古罗马的社会组织环节之一,与库里亚(即胞族)、氏族、宗族和家庭并列{18}28。同时我们也知道,Tribus一词来自“分配”(Tribuere),分配的既有利好,例如征服的土地,也有负担,例如当兵打仗。看来,部落是一个分配单位。从分配共同体负担的角度言,部落、库里亚和氏族具有募兵区的功能。图留斯时代的罗马军队由3000名步兵(分为30个百人团)和300名骑兵组成,每个部落出1000名步兵和100名骑兵。这一兵额分摊给每个库里亚和氏族,即每个库里亚出100名步兵(一个百人团),10名骑兵。这一兵额再分摊给各个氏族,每个氏族出10名步兵,1名骑兵{18}39。被选中当兵的市民就是为共同体提供了“税”(Tributum)。由于当兵有牺牲的可能,这种税可叫做“血税”{12}55。当然,当兵并不光是“出血”,同时也要出钱,因为军装、武器甚至马匹需要当兵的人自己置备。当时的军队分为骑兵、重装步兵和轻装步兵3类,其花费依次递降,所以,只有富有阶级的成员才能当骑兵或重装步兵。Tributum与Tribus的关联及其实例首先表明,在早期罗马,各个市民对共同体的贡献是通过部落征收的,部落再把它们转给中央政府{10}3。其次表明,Tributum的最早形式不是我们现在的金钱贡献意义上的税,而是一种劳役或其他。所以,在金钱贡献意义上的税的概念出现于罗马前,有过一段税与劳役不分的时期。这种体制并不排斥金钱贡献意义上的税,例如,按图留斯改革的安排,富有的寡妇每人每年要纳税款2000阿斯供骑兵饲养马匹之用{19}。情况似乎是有力的出力,不能出力的出钱。

Munus,即公役,来源于Munire,为修造、设防、造城墙之意,转化为其他公共义务的含义{20}。罗马的公役分为人身公役、财产公役和混合公役3种。出体力脑力之“力”的通常是人身公役;只出钱的是财产公役;出力兼出钱的是混合公役。人身公役是维护自己的城邦的公役,例如担任公家的律师,担任接受人口和财产普查结果的副省长,担任文书,管理骆驼,担任供粮官以及类似事项,管理公地,购买粮食,管理引水渠,供应赛马,维修公共道路、粮食仓库,烧热公共浴池,分派粮食并承担某些类似于此的义务(D.50,4,1,1)。担任监护人、保佐人也是其中的一种。财产公役是承担陆路和水路运输(D.50,4,3),为军队提供战马和骡子(D.50,4,21)。混合公役有什夫长和二十夫长这样的职位,通常由富有的市民担任,他首先要出钱招募自己队伍的成员并组织他们,但他尔后可以从集体的其他成员身上捞回损失。

由此可见,Vectigal的外延比Tributum广,包括后者,可以把该词译为“财政收入”。Munus与Vec-tigal有关联,因为人身公役导致财政收入应开支的部分未开支,间接地增加了财政收入,而财产公役则积极地增加了公共收入,混合公役则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保障了公共收入。Tributum与Munus也有关联,它们都是对付出者行为的描述,而Vecti-gal是对收获者行为的描述。这3个词共同构成对罗马人被强制接受的公共负担的描述。[1]我们从它们知道,罗马人承担公共负担的方式有出钱和出力两种,也许后种方式占有更大的比重,不然我们难以解释罗马人的税负那么轻的状况。这也解释了罗马人与现代人的不同。在现代,由于分工的发展与经济的货币化,人们承受公共负担的主要方式是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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